家長教師會
會章
- 會名:
本會定名為「佛教慧因法師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會址:
本會設在長洲大興堤路廿五號。
- 宗旨:
3.1 促進家長與教師間之聯繫與合作,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
3.2 加強校政諮詢,提高家長參與教育過程,以收教育之宏效。
3.3 加強家長教育,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
3.4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教育成效。
-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4.1 會籍:
4.1.1 家長會員:凡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家長會員」,只須按年繳交年費。
4.1.2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之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不需繳交年費。
4.1.3 名譽會員:對本會有貢獻人士,且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不需繳交年費。
4.1.4 永久會員:凡本校舊生家長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永久會員,得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可取得永久會員資格。
4.2 權利:
4.2.1 本會之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及永久會員均可享有選舉,被選,創制,罷免,投票及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權利。
4.2.2本會名譽會員,可享有創制之權利,但不能享有選舉,被選,罷免,投票等權利。
4.3 義務:本會各類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及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出席會議及繳交年費。
- 會費:
5.1 家長會員在入會時必須繳交年費港幣五十元正,以後均須按年繳交年費,每年年費之數目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5.2 永久會員之年費可一次過繳付,年費數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5.3 如家長有超過一名子女就讀本校,衹需繳交一個會員的年費。
- 組織:
6.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年九至十二月間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會議,執行委員會秘書於大會前十四天發出通告。出席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登記會員人數之十分之一或二十人而取其較少者。法定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並於一週內再次開會,在改期之大會中,不
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6.1.1會員大會之權責:
- 修改本會會章。
- 推選執行委員。
-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 推展本會會務,並商議及改良會務。
6.2 特別會員大會:
如超過半數執行委員會成員,又或超過當屆三份一會員聯署用書面向主席提出要求時,本會可在十五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及決議只限於在書面上所臚列者。會議之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方式與週年大會規定者相同。
6.3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
6.3.1 執行委員會由九至十名委員組成:其中五至六名為家長會員,其餘四
名為現任校長委任之教師委員,校長為當然副主席,其餘職位按6.3.2 以互選方式選出;另設候補家長委員三人,遇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會員大會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其工作。候補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
議,但無表決權。
6.3.2 執行委員會職位:
主席一人 (由家長會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 (由家長會員一位及校長出任)
秘書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
司庫一人 (由教師會員出任)
稽核一人 (由家長會員出任)
執行委員二至三人 (其中一位為教師會員)
6.3.3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6.3.3.1主 席: a)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d)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6.3.3.2 副 主 席: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校長)代行其職權。
6.3.3.3 秘 書:負責會議記錄及內外文書工作。
6.3.3.4 司 庫: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及週年結算,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6.3.3.5 稽 核: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及於審核後加簽,以資證明。
6.3.3.6 執行委員: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6.4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
6.4.1 執行委員會於每年最少開會三次,於必要時,主席得隨時召開會議。秘書必須於一週前用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開會,出席執行委會員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執行委員會人數之半數。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其職務將自動被解除,由候補委員替代。如無候補委員,可以由執行委員會委 任其他會員替代。
6.4.2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
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6.4.3 除當然委員會外,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最多可獲連任多兩屆。
6.4.4 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不涉及任何薪酬。
七.執行委員會之選舉:
7.1 家長委員
7.1.1 提名候選人:
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佔五至六名,由家長或教師提名參選。
7.1.2 印發候選人名單,供各會員票選。(以票數最多者為當選人)。
7.1.3 票選結果於全體會員大會時公佈。(入選者如因故未暇出任,則由候選人次票者遞補。)
7.2 教師委員
7.2.1 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佔四名,除本校校長為當然副主席,無須選舉外,
其餘之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
7.3 入選者按所定基制,互選組織執行委員會。
八.年費之運用:
本會年費只限於支付日常之費用及切合本會宗旨之用途。此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九.債務及責任: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時,應由該年度全體執行委員會負責。
十.附則:
10.1 學生與師長間之難於解決事項,或學生不守學校紀律問題,應由校方與該有關家長談商,凡此類問題不應待決於家長教師會。
10.2 一切有關於校長行使職權事宜不列入家長教師會會議討論範圍內。
10.3 家長教師會所討論事項及其活動,不應影響教育署長及校長職權,同時亦不應與政府所頒之學校規則有所抵觸。但可透過執行委員會代表向校方諮詢校政事宜。
10.4 凡擬修訂會章時,必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及獲社團註冊署之批准,方能生效。
10.5 如擬解散本會時,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獲得超過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同意,始能生效。解散後,會方遺下之財產,應全數捐贈佛教慧因法師念中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或捐公益金。
10.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九月開始至翌年八月為止,財政結算截止日期為八月三十一。
10.7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全體執行委員會修正之。
成員
第十一屆家長教師會執委
老師執委:
李卓興校長 (副主席)
羅可怡老師 (統籌)
林真敏老師 (副統籌)
施能存老師 (司庫)
張俊傑老師 (秘書)
葉嘉怡老師 (委員)
鄭偉東老師 (委員)
鍾淑妍老師 (委員)
任嬿穎老師 (委員)
家長執委:
陳振賢先生 (顧問)
陳珠妹女士 (主席)
翁文東先生 (副主席)
溫善如女士 (稽核)
王靜恩女士 (秘書)
陳珮珊女士 (委員)
周珮欣女士 (委員)
第十一屆家長校董:郭麗芳女士
第十一屆替代家長校董:周珮欣女士
目標
- 加強家庭與學校的溝通
- 透過家庭與學校的合作,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發展
- 發揮家長潛力,協助學校發展
常規工作
- 召開定期會議
- 周年大會及燒烤活動
- 上、下學期親子興趣班
- 素宴
- 初中家訪(與訓育組合辦)
- 親子旅行
- 鮮花表愛心
- 出版家教會刊物
- 家長工作坊